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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关于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访谈(2022.4.28)
发布时间:2022/5/6 14:17:47 阅读次数:

问:中央现在又提出了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要求推动PPP模式规范发展,阳光运行,想请问您的第一个问题, 就是中央现在再次提出推动PPP模式,您觉得它是基于一个怎样的背景,释放的是一个什么样的信号呢?

贾康:这是一个非常合乎我们整个改革发展过程中间投融资机制创新基本逻辑的重要创新事项。PPP被重视,其实有很长一段时间了,当然要说到前面一个最重要的关口,是2014年国务院领导同志要求把它作为由发改委和财政部两个主管部门抓好的创新发展重中之重的事项,随之推出了一个它的发展高潮,后来有了几年的积极发展以后,又曾经有一个相对稳一稳的规范化的过程。在当下推动它的现实意义,显然是要贯彻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特别强调的于经济建设为中心党的基本路线坚定不移贯彻中,要把经济运行维护在合理区间,适当超前地推进基础设施建设这个工作指导方针,也对应到今年两会上进一步强调的要提升有效投资力度,在逻辑上是完全一脉相承的。它在当下有非常清晰的应被进一步重视的客观原因,和我们在主观方面要进一步调动潜力去对冲需求收缩、供给冲击和预期转弱三重压力这个挑战性问题的必要性。中央给出的信号和扩大内需、深化改革、应对三重压力挑战、打造新发展格局密切相关。关于PPP的情况介绍,有很多可说的,您特别关心的是什么?
问:我比较关心PPP在刚才您说到它提出很多年了之后,觉得它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它现在有一些什么新的变化吗?
贾康:问题视角上要说,这个创新,是一个在现实生活中间还有不少见仁见智争议之处的事项,虽然已经有了非常值得肯定的一些积极的推进和发展,但始终没有解决一个相关的立法问题。PPP它特别要求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的贯彻中间,需要有高水平法治化建设,来保障PPP的创新可持续地向前推进。我们在前些年就注意到,有关管理部门合乎逻辑地明确表态要解决PPP的立法问题,因为如果没有这个高水平的立法,显然企业跟政府合作会碰到很多麻烦的问题,无法形成一种较充分的可预期性和安全感,而且特别是就民营企业而言。在现阶段中国特色之下,国有企业跟政府合作,相对来说还感觉心里踏实一些,民营企业如果没有得到法治化的充分保障条件的话,它的积极加入是很难形成一种可持续性的。但是在有关部门有了这个立法意向以后,实践中运行了好几年,迟迟没有见到这个立法工作能推出来,具体的原因是在一些最基本的概念上,管理部门他们感到还很难统一认识。后来,就退而求其次,说咱们先不立法,而是先把红头文件上升为PPP条例。条例虽然立法层级不如法的形式那么高,但至少比红头文件要高,这也是一种立法意义上的进步。有那么几年有关管理部门的领导屡屡明确表态:今年一定要推出《PPP条例》,明确地说年底之前《PPP条例》是肯定要出台的。但这几年下来,却始终没有看到《PPP条例》出台,这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
而在这个过程中间,前面两年又有一个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我作为研究者已提出了对这个司法解释的质疑和批评。那个基调是说在很多的具体情况之下,PPP项目双方所签订的那个合同,可以被理解为是一种行政协议。我认为这对于PPP的健康发展起了不好的反向作用。所谓行政协议,在现实生活中间我的理解是实际上顶多可作为一种备忘录性质,如果是行政协议,它内在的最根本的原则,一定还是上级下级之间的一种关系处理,下级服从上级变成了天经地义,那么上级的意图是什么样的具体内容,它总有办法让下级来服从而付诸执行。放到PPP上来说,那就使很多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把PPP视为畏途了:这个协议到时候如果有了纠纷,打官司认定是行政协议的性质,那我们只有去服从行政主体的意志了?企业这方面的权益,很难得到真正的保障。我知道财政部作为主管部门之一,过去一向在说,PPP的协议必须理解为是一种双方有平等民事主体身份的合同,意思就是受合同法规制,我觉得这是完全正确的,必须坚持这样一个基本的法律方面的认定。这是我举一个例子,说明现在在PPP推进过程中间,法治化的水平怎么样提高,是迫切的当务之急。
问:您提到法治的角度,觉得它现在应该主要是做哪方面的调整?
贾康:要加快立法。
问:还有您刚才说的行政方面的关系也需要有一些改变?
贾康:立法方面,我认为必须明确规定PPP的合同,是双方以平等民事主体身份签订的一种协议--合同法对这个性质有清楚的认定。政府在这种特定场合,它不能说是作为一个行政上级来参与形成这么一纸文书,那将仅成为一个实质上的备忘录。如果不是按平等民事主体的关系定合同性质的话,无法保证非政府的企业、市场主体能有安全感来自愿签字,和政府合作做这种一下可能覆盖二十几年、三十几年甚至五十年以上时间段的建设项目和运营事项。
问:明白了,谢谢贾老师。还有一个问题,财政部PPP中心主焦小平老师曾经提出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PPP大市场,近日中共中央也发布了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指导意见,您觉得比较“PPP大市场”的说法,未来PPP模式在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政策取向下,它可能会取得哪一些改进或者更高的成绩呢?
贾康:关于全国统一大市场近日我已经发表了一些意见,它这个统一,就统一在首先是高标准法治化营商环境概念之下,那套市场规则要有公正性,即一视同仁的这个统一性:保护产权,要素充分自主流动和尽可能无壁垒流动,城乡打通,反垄断和反条块分割,国内市场跟国际市场对接,商业文明的规则应该是拥抱全球化--这些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要领,和PPP创新发展所内在要求的创新逻辑,是高度吻合的,是完全相辅相成的一套机制建设问题。所以,现在中央强调的统一大市场建设,跟PPP这个统一市场建设,应该认为就是面对的同一个市场。我们过去在PPP的推进过程中间,有国企、民企的参与,也包括外资的参与--实际生活中早就有外资在中国本土上做的PPP,比如北京的地铁4号线、16号线,都是港资与地方政府合作的,那一方被称为外资。最早时,PPP在上个世纪80年代、90年代,就有外资进来做一些重要的基础设施和能源项目。所以,现在是在进一步认定内循环为主体的双循环统一大市场建设等等这样一系列市场经济发展完善的准则基础上,可进一步明确:中央现在要求的统一大市场的加快建设,就是要在改革深水区以深化改革来促进更好的制度创新,打开管理创新、科技创新解放生产力的新局面,包括PPP发展的新局面。
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在加快构建统一大市场中,推进PPP的模式规范发展,基本要点就是法治化,阳光化,专业化,应当说它是顺天应人,势在必行,于中国守正出奇的现代化道路上,一定是大有可为的。